瀏覽: 來源:云南法制報 日期:2022-05-25 14:11
信用卡已成為大部分人在日常生活中消費支出載體的一部分,為生活帶來便捷。但是,信用卡到底能不能借給他人使用?其中會產生怎樣的風險?如果在借用信用卡過程中產生糾紛,法院會怎么認定?
近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而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 出借信用卡幫好友解困 欠款12萬元對簿公堂
常某與高某曾經是無話不談的好友。2018年,高某因投資失敗,欠了一屁股債,加上他剛結婚不久,無力負擔家庭開支,于是找常某借錢幫忙。但常某也拿不出錢來,于是將自己兩張有5萬元透支額度的信用卡借給高某使用,解了高某的燃眉之急。
不料,高某在使用這兩張信用卡消費后卻無力償還,出現多次逾期記錄,不僅產生了巨額的罰息及違約金,而且嚴重影響了常某的征信記錄。
截至2021年12月15日,常某兩張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等已達124243.07元,常某及高某均無力償還。無奈之下,常某將高某告上法庭。
2021年12月20日,常某與高某簽訂借款協議,內容為:借款人高某因家庭生活開支,從常某處借到以常某為持卡人的兩張信用卡,該卡自2018年1月13日至2021年12月15日由常某交由高某使用,信用卡欠款124243.07元由高某負責結清。
判決 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原告常某與被告高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出借信用卡的行為違反了銀行關于信用卡的管理規定,但雙方將信用卡欠款轉化為借款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且原告舉證證明信用卡賬單實際產生的情況,雙方之間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截至借款協議出具之日,信用卡欠款124243.07元轉化為借款,原告常某主張被告高某償還該借款本金,被告高某對此無任何抗辯事由,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24243.07元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高某向原告常某返還借款本金124243.07元。
釋法 出借信用卡違規 持卡人自身需擔責
云南安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管賽北表示,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給他人的行為,本身就已經違反了信用卡的管理規定。
信用卡的發卡與使用,其實是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契約行為,外借信用卡行為本身就違反了契約內容。而且信用卡與個人的征信相關,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存在諸多風險。
如借款人逾期還款,容易造成金融機構對持卡人降低信用等級評估,損害持卡人個人征信的同時,還會影響持卡人申請車貸、房貸等業務的辦理。出借期間發生的丟失、盜刷等損失,原則上都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所有責任。
借卡人使用信用卡從事信用卡非法套現、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也將面臨相應的法律懲罰等。因此,信用卡出借存在較大法律風險,應盡可能避免。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該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1000元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本案中,雖然法院依據借款協議將信用卡欠款124243.07元認定為高某向常某的借款,但因常某出借信用卡行為本身違規,因此法院并未支持2021年12月15日后新增的信用卡利息及費用。
律師建議廣大持卡人,依法合規使用信用卡,在遇到此類糾紛時,可通過簽訂借款協議等形式確定欠款金額,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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